power_settings_new

中國法規概覽藥物監管制度

用户: (13.5k 分)
0 投票
中國法規概覽 本節概述與我們業務相關的主要中國法律、規則及法規。 藥物監管制度 主要監管機關 中國生物醫藥行業主要受三個政府部門規管: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藥監 局」,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轄下的一個部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衛健 委」)及國家醫療保障局。 繼承其前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CFDA)的藥品監督職責的國家藥監局為 主要藥品監管機構,負責藥品生命週期的絕大部分主要環節,包括非臨床研究、臨床 試驗、營銷批准、生產、廣告及推廣、分銷及藥物監控。 國家衛健委(前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中國的主要醫療保健監管機 構,主要負責擬訂國民健康政策、監管公共衛生、醫療服務及衛生應急系統、協調推 進醫藥衛生改革以及監督醫療機構的營運及醫務人員的執業情況。 國家醫療保障局為於2018年5月成立的新機構,負責擬訂並實施有關醫療保險、 生育保險及醫療救助的政策、規劃和標準;規管醫療保健基金;制定統一的醫療保險 目錄以及有關藥品、醫用耗材、醫療保健服務的付款標準;制定並規管藥品及醫用耗 材的招標與投標政策。
0
用户: (13.5k 分)
有關藥品生產的規定
藥品生產許可證
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生產商須於其開始生產藥品前自國家藥監局獲得藥品
生產許可證。於頒發許可證之前,政府相關部門將對申請人的生產設施進行檢查,並
確定設施內的衛生條件、質量保證體系、管理結構和設備是否達到所要求的標準。各
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而生產商須在許可證到期日前的六個月內申請續期,
並且需要由當局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要求對有關續期進行重新評估。
生產質量管理規範
根據CFDA於2011年8月發佈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管理辦法》,藥品生
產商於建立製藥企業或新工廠或擴大生產範圍時須申請GMP證書。已取得GMP證書的
藥品生產商應在GMP證書到期日前的六個月內重新申請。根據《藥品管理法》,GMP證
書被取消,但製藥企業仍需遵守GMP規則。
藥品生產商須根據衛生部於2011年1月發佈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
版)進行生產操作,該規範載有對生產商組織及員工資格、生產廠房及設施、設備、
衛生狀況、生產管理、產品管理、銷售記錄保存及處理客戶投訴與不良反應報告的程
序的規定。
藥品委託生產
根據CFDA於2014年8月發佈的《藥品委託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委託生產規
定」),倘在中國獲得藥品上市許可的藥品生產商由於技術升級而暫時缺乏生產條件或
由於生產能力不足而無法確保市場供應,則其可以將該藥品的生產委託予另一個國內
藥品生產商。該委託生產安排須獲得國家藥監局省級分支機構的審批。委託生產規定
禁止若干特殊藥品的委託生產安排,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生化藥物及藥物活性
成分。
0
用户: (13.5k 分)
有關知識產權的法規
專利
專利在中國主要受《專利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4年3月12日
通過並於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及2008年12月27日修訂)及《專利法實施細
則》(由國務院於2001年6月15日頒佈並於2002年12月28日及2010年1月9日修訂)保護。
《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專利分三種,即「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
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任何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
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任何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
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任何兩者之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
業應用的任何新設計。「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而「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
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商業秘密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3年9月發佈並分別於2017年11月4日及2019年4月23日
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實
用性、可為法定擁有人或持有人帶來商業利益或溢利並且經法定擁有人或持有人採取
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不
得實施下列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1)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
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1)項
訂明的任何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
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4)教唆、引誘
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
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如第三方明知或應知前述所列違法行為的情況,但
依然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則第三方會被視為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如
商業秘密被盜用,被盜用方可要求行政糾正措施,監管機構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對
侵權方處以罰款
0
用户: (13.5k 分)
外匯管理
中國規管外幣匯兌的主要法律為《外匯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外匯管
理條例》由國務院於1996年1月29日頒佈,並於2008年8月5日作出最新修訂。根據《外
匯管理條例》,人民幣可就「經常賬目交易」(包括(其中包括)股息分派、利息及專利
權款項,貿易及服務相關外匯交易)進行自由兌換,而就「資本賬目交易」(主要包括直
接投資、貸款、證券投資及投資收回)一般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地方分支機構批
准及辦理登記。
於2015年3月3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
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19號文」),並於2015年6月1日施行以取代國家
外匯管理局於2008年8月29日頒佈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
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19號文,外商
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即外商投資企業開立且外國股東須存匯各自出資額的銀行賬戶)
中經外匯局辦理貨幣出資權益確認(或經銀行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的外匯資本金可
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結匯。同時,使用該等人民幣仍須遵守本通知所
載限制,如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法
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發放人民幣
委託貸款(經營範圍許可的除外)、償還企業間借貸(含第三方墊款)以及償還已轉貸
予第三方的銀行人民幣貸款;除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不得用於支付購買非自用房
地產的相關費用。
於2016年6月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佈《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
的通知》(「16號文」),並於該日實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16號文,在中國註冊的企業
可自行決定以外幣兌人民幣結算外債。國家外匯管理局16號文對資本金賬戶(包括但
不限於外幣資本及外債)項下外幣自由結算制定了統一標準,該標準適用於所有在中
國註冊的企業。其重申,通過外幣結算所得的人民幣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公司業務範圍以外的用途,及不得用於境內證券投資或銀行發行的保本產品以外的投資及理
財產品,惟另行規定者除外。此外,除業務範圍明確規定者外,該人民幣資金不得用
於向非關連企業發放貸款;不得用於建設或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37號文
《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
知》(「37號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頒佈,並於2014年7月4日施行。根據37號文,中國
居民、個人或機構對中國境內外擁有合法資產或權益的特殊目的公司進行投資前,須
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登記。此外,作為離岸特殊目的公司股東的任何中國居民,在離岸
特殊目的公司發生任何重大變動(如增資或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併或分立)後,
須及時修訂其國家外匯管理局登記。投資者若未能遵守37號文所載登記程序,可能導
致相關中國居民隨後進行的外匯活動(包括匯回股息及溢利)受限。37號文實施前,中
國居民對中國境內外擁有合法資產或權益的特殊目的公司進行投資但未辦理境外投資
外匯登記的,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說明函說明理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可在合法合
理原則下允許作出補充登記。根據相關法律,倘申請上述補充登記的中國居民違反任
何外匯法規,則可能被處行政罰款。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15年2月13日頒佈,並於2015年6月1日施行的《關於進
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37號文項下的登記將由獲得外匯監管
機構簽發的金融機構識別碼,並已於所在地在外匯監管機構開立資本賬戶信息系統的
銀行直接辦理,而外匯監管機構應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相關外匯登記進行間接監管。
0
用户: (13.5k 分)
更多香港醫療機構可承擔內地藥物臨床試驗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於2019年4月29日發出的通知,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監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署審查,香港養和醫院綜合腫瘤科通過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檢查,可接受藥品註冊申請人委託,開展經藥監局批准的藥物臨床試驗。此外,香港威爾斯親王醫院、瑪麗醫院、香港眼科醫院所列專業也通過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複查評估,可繼續接受藥品註冊申請人委託,開展經藥監局批准的藥物臨床試驗。

有關詳情,請瀏覽以下網頁: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四家醫療機構承擔內地藥物臨床試驗有關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36號)https://www.tid.gov.hk/english/aboutus/tradecircular/cic/asia/2019/files/ci2019348a.pdf

登录 或者 注册 后回答这个问题。

add
...